工资对每一位上班族都是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会计人员也肩负着月月工资核算的重任。那么,工资何时发放合适?扣缴个税分录如何做?加班费怎么算?要注意哪些细节?等等。这相关一系列的细节问题都需要会计人员做慎重的思考。
思考一:
单位选择什么时间点发工资合适呢?如果本月发当月的工资,可选择15日-25日的某天;如果本月发上月的工资,可选择5日-15日的某天。这么安排顾及到了老板与员工心理。预发薪不宜太早,否则老板觉得吃亏;后发薪不宜太晚,否则员工觉得吃亏。发薪时间要尽量避开月初与月末那几天,这是为了照顾会计结账。
思考二:
发工资为何要通过中转科目“应付职工薪酬”呢?有个说法是,工资先计提,后发放,计提了就成了负债,为区别于其他负债,因此单设了这一科目。那直接发放工资,总该可做分录为“借:管理费用-薪酬(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贷:现金”吧,为什么不这样简化呢?原因是简化后统计薪酬会不方便。
思考三:
企业给员工代扣个税怎么做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个税,这样对吗?实际缴纳个税时,现金流量表中需要填列为“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而不是“支付的税费”。原因在于个税并非企业自身的税费,它是工资的一部分。个人认为代扣个税时分录记成“其他应付款-个税”更合理。
思考四:
加班费不能只按“基本工资”计算,应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按月直接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项目。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说直白点,要发就要发足了。
思考五:
企业按最低缴费基数给员工上社保,风险大吗?为了降低成本费用,现在很多企业在给员工缴纳社保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缴费基数进行,这么做有老板的私心,也有企业的无奈。这样的现象在民营企业非常普遍,此中风险可以用“只闻雷声不见于雨”来形容。基本上就是员工不举报、不诉诸法律,企业就不会被追责。
思考六:
销售人员的业绩提成有两种常见模式:
1.按全部业绩的一定比例提成。
2.完成约定指标后,超额部分作为激励。
两种模式,哪种激励效果更好呢?现实中,销售新人愿意接受第一种,老销售人员更喜欢第二种。
思考七:
为什么梁山好汉只有108人,因为激励制度出了问题。不信请看最初晁总定的激励措施:一份抢劫收入,一半入库,另一半分两份,其中一半众头领分,另一半众喽啰分。当时喽啰不多,干群收入比约百比一。等到宋总主事,员工已近十万,还维持着老办法,干群收入比到了近千比一。如此一来谁还愿意加盟梁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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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八:
董事、监事在公司拿的报酬怎么计算个税?大部分董事、监事属兼职,他们一般不在公司领工资,董监事报酬显然有别于工薪,计征个税则分两种情况:
1.董监事属于内部人的,如其在公司或公司的关联公司任职的,报酬并入工资一并计征个税。
2.董监事属于外部人的,董监事报酬视同劳务报酬,单独计征个税。
思考九:
企业的两种用人观:
1.五个人干三个人的活,拿四个人的工资。
2.三个人干五个人的活,拿四个人的工资。
第一种用人观,每人拿了正常工资的80%,心里不满,而企业却养了两个闲人。第二种用人观,每人拿了正常工资的133%,企业反倒节省了一个人的薪酬成本。华为的用人观属于后者,大锅饭的用人观属于前者。
思考十:
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但不能要求企业发放年终奖。年终奖可有可无,可多可少,并非企业对员工的法定义务。从这个角度看,愿意为员工付出年终奖的企业都是充满善意的。会计做账时把年终奖当作成本费用,这是曲解了年终奖。我更愿意相信年终奖是股东在讨好员工,允许员工一道参与利润分配。
思考十一:
许多朋友对年终奖多一元,个税多千元不理解,再作解释如下:
1.年终奖个税计算似与月工资个税计算相同,实则不同。
2.年终奖个税税率根据奖金总额除以12后确定。
3.问题出在速算扣除数,年终奖个税的速算扣除数比照月工资个税的速算扣除数,但没有乘以12。
4.年终奖个税在档际间会出现了断裂,致显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