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 2009/8/13 0:00:00
1.法的形式;
2.法的分类;
3.法律规范的种类;
4.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5.法律关系的内容;
6.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7.法律事件;
8.法律行为;
9.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0.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1.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2.仲裁的适用范围;
13.仲裁的基本制度;
14.仲裁协议的内容;
15.仲裁协议的效力;
16.仲裁裁决;
17.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8.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9.行政复议申请;
20.行政复议决定;
21.一般地域管辖;
22.特殊地域管辖;
23.专属管辖;
24.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5.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26.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7.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28.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29.民事责任;
30.行政处罚;
31.行政处分;
32.主刑;
33.附加刑;
34.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35.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区别;
36.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37.记账本位币;
38.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39.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40.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4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42.会计档案的销毁;
43.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4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
45.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46.总会计师的地位;
4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
48.注册登记;
49.调转登记;
50.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51.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52.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53.交接的基本程序;
54.会计工作临时交接;
55.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56.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57.税收法律关系客体;
58.征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59.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60.税法要素;
61.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特殊行为;
62.混合销售行为;
63.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
6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6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66.增值税销售额计算方法;
67.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
68.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69.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70.“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71.“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72.消费税纳税人;
73.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7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75.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76.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77.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抵扣;
78.营业税纳税人;
79.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80.营业税营业额的确定;
81.关税纳税人;
82.进口关税税率;
83.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84.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85.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86.免税收入;
87.准予扣除项目;
88.不得扣除项目;
89.亏损弥补;
90.个人所得项目的扣除标准;
91.每次收入的确定;
9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93.税额扣除;
94.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
95.房产税的纳税人;
96.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97.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98.印花税的纳税人;
99.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100.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01.契税的纳税人;
102.契税的征税范围;
10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104.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105.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106.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107.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108.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09.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110.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11.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112.税务登记范围;
11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114.变更税务登记;
115.注销税务登记;
116.领购发票的对象;
117.纳税申报的方式;
118.税款的确定方式;
119.税款的缴纳方式;
120.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21.纳税保证;
122.纳税抵押;
123.纳税质押;
124.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
125.适用强制执行的情形;
126.税收优先权;
127.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28.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29.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30.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31.基本结算账户的使用;
13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
133.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
134.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
13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136.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适用范围;
137.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138.挂失止付;
139.公示催告;
140.办理银行汇票的程序;
141.商业汇票承兑;
142.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程序;
143.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程序;
144.贴现利息的计算;
145.办理银行本票的程序;
146.办理支票的程序;
147.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48.办理汇兑的程序;
149.托收承付的概念;
150.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51.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52.信用证的概念;
153.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考生可对照上述内容找出自己的薄弱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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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试时间:初级和高级:2024年5月;中级:2024年9月。初级和中级均为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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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1、根据财政局规定,凡2024年会计从业资格证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到期的会计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30学时90学分。规定以后每年参加继续教育。
2、学习内容: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信息化、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和会计实务、内部控制和办税实务,政府会计会计制度,管理会计等。
3、带会计证和会计职称证及身份证报名。接省财政厅通知,从现在起开始起按国家财政部新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办理。
4、即日起开始报名,带身份证原件刷身份信息同时办理换发继续教育证手续,每月中旬开班。
5、如果以前年度未参加继续教育的可以补做继续教育学时和培训。
6、每个会计人员必须到湖北省财政厅网站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7、注意:省财政厅通知24年6月1日后将不能补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请大家抓紧来长江会计培训办理补学习手续。
1、长江会计实训,使用最新的O2O教学模式,线上演示和线下面授紧密结合,无缝对接实务工作,采用最新、最全的工业、商业真帐实训,手把手教会您出纳、会计手工帐电脑账。
线上:随时学习业务知识;随时看老师如何做实务;反复线上强化练习,练完即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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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江会计实训能学到什么:
出纳:学网银;学业务、凭据处理;学记账;学对账;学填表。。。
会计:学金蝶、用友操作;学账务处理流程;学凭证获取、整理、装订、归档;学丁字帐、明细账、总账;学编制三大表;学填报各类表格;学网上报税。。。
3、真票据、真业务、真实操!没有真帐,如何学好实操!我们的业务均是企业日常发生的真实业务,我们的单据均是企业的真实单据!我们的学习一切以真为前提!
网银操作,工行、建行、农行一个不少!
财务软件,金蝶、用友全部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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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湖北大学、湖北经济学院大专和大专起点本科(学士)班:开设行政管理和会计、建筑工程、法律、教育学等专业,业余学习二年半,课程合格由湖北大学和湖北经济学院颁发大专和本科毕业文凭,授予学士学位,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网上可查文凭编号和真伪。分成人高考和免入学考试两种方式,课程轻松过关。常年报名,每月开班。
六、非全日制研究生班:由武汉各211和985高校主办。统一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有公共事业管理、会计和法律等专业硕士学位,非全日制方式学习,2-3年毕业。
七、中央电大中专学历班:免试入学,一年毕业,专业任选,网上可查。随时报名。
八、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培训班:现已开设注册会计师培训班,专注会计考试多年,办学时间长,助考经验丰富,学习时间短,通过率高,性价比高,个性化教学快速通关。税务师每年11月考试,注册会计师每年10月份考试。
九、一级、二级建造师培训班:建造师培训常年开班,名师授课,课程紧贴考试大纲,系统讲解重难点,直击考点,上课时间灵活,汇聚师资,创造高品质课程服务。一级建造师每年9、10月份考试,二级建造师每年5、6月份考试。
十、教师资格证培训班:精准把握命题趋势,名师系统讲解重难点,提高应试技巧。由拥有多年授课经验并参与研发讲义及课程的长江教育师资全程陪伴,助您圆梦。笔试报名时间为每年1月、9月,考试时间为每年3月、11月;面试报名时间为每年4月、12月,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1月
十一、管理会计师培训班: 全程追踪管理会计最新消息,最新发布考试时间,地点、内容,发布最新题库,知识点全覆盖,具有国际视野,学习内容与国际接轨,国内外名师讲课教学,知识面广阔,只为培养优质管理型人才。每年安排四次考试,每季度一次,分别为3月、6月、9月、12月。
十二、请2023年12月份以前参加了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速到中心领取继续教育合格证,会计继续教育手续已经全部办理完毕。
十三、请2022年初级和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合格的学员到中心免费领取初、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证。
十四、金蝶、用友财务软件培训班全程一对一培训,效果极佳。免费送软件和推荐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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